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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
邳检刑诉〔2021〕107号
被告人彭强,男性,1987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********,**,初中文化,个体,现住江苏省邳州市**小区**号楼**单元**室。被告人彭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7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。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彭强涉嫌危险驾驶罪,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经依法审查查明:2021年7月20日22时许,被告人彭强酒后驾驶苏CB****号小型普通客车,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建设路与长江路交叉路口南150米处,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抽取案发时彭强的静脉血液鉴定,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4.2mg/100ml血。被告人彭强被抓获到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1.发破案经过、到案经过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;2.被告人彭强的供述;3.血液酒精浓度呼气测试单;4.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、物证鉴定意见书:5.视听资料等。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本院认为,被告人彭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彭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;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此致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:石伟2021年9月3日 附件:1.被告人彭强现取保候审在家;2.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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