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挪用资金罪
深圳南山区某小区的王某通过业主选举,高票当上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主任。履职期间,他召集业主大会、选聘物业公司、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管理业委会资金…
为了方便管理,王某特意以小区业委会的名义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,用来收取小区停车场设备维护费、小区物业维修费以及商铺门面的租金等费用。
然而好景不长,手握一大笔资金,深受业主们信任的业委会主任也动起了歪心思。于是,王某私自从业委会公共账户中分9次共将44万元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,并用于股权投资、借款等事项。
2016年5月,在小区财务审计中,王某的“小动作”被业主们发现,并向公安报案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作为业委会主任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业委会资金44万元归个人使用,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,超过三个月未还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,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。
受贿罪
张某和李某在担任某小区业委会主任、副主任期间,利用负责和物业公司签订新物业合同的便利,收受物业公司人民币6万元,随后便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新的物业合同。最终,二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。
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
2019年7月,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,被告人余某某、章某某、张某某、崔某某在任职某商业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共同出资将商业广场公共部位改造成铺位,随后将铺位产生的租金收益近百万元占为己有。
此外,他们还挪用了商业广场、电梯、大堂等其它公共收益百万元。
经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相关业委会成员以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刑三年到五年不等。
职务侵占罪
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徐某,利用职务之便,在未向全体业主公示的情况下,将本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部分公共财产,以补助、辛苦费的形式私自占为己有,共侵占8万余元。
最终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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